光明新区举报违法养殖家禽家畜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监督举报违法养殖家禽家畜行为维护新区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新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的在新区范围内发生的未被新区城市管理部门掌握的违法养殖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禽家畜行为本办法所规定的举报人是指向新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违法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