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JF – 2011 – 058)(房屋出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填 写 说 明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存量房的经纪服务活动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