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保险人的名称住所及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或者名称住所及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或者名称住所及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