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 94年6月28日第1157次市政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辦理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師聘約事宜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益維護教師權利顧及學校行政運作順暢促進教育發展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與高雄市教師會(以下簡稱市教師
高雄市 100學年度國民小學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簡章一依據: (一)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二)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資優資源方案(班)實施要點二目的:發掘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實施適性教育培養優秀人才三主辦單位:高雄市教育局四承辦單位:高雄市正興國民小學 五鑑定通過名額: 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名額以不超過各校核定招收名額為限男女兼收成績 未達標準者不予通過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