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气源发展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99号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8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住宅气源发展费煤气增容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收费标准及范围 本市新建住宅(含连体公建)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建筑平方米20元交纳住宅气源发展费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