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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关于销售旧固定资产旧货的政策解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70号)及《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涉及到销售旧固定资产及旧货政策的调整为便于各基层税务人员准确把握新政策的精神现对两《通知》内容作以下解读: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以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是供企业长期使用的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为了出售但有时企业因调整经营方针或因考虑技术进步等因素可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以加快资金的周转更新企业的设备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动产出售不同的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的会计处理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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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2008-7-10 17:40 《中国税务报》 【 HYPERLINK javascript:fontZoom(16) 大 HYPERLINK javascript:fontZoom(14) 中 HYPERLINK javascript:fontZoom(12) 小】【 HYPERLINK javascript:() 打印】【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相关文件分别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如何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开具发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便于纳税人掌握新政策现就有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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