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89年6月27日府法三字第8905346900號函頒第一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協助就讀本市所屬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達成提供適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之適應能力為目的特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部分時間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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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高级中等学校就读普通班身心障碍学生安置原则及辅导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7-09【效力属性】?已修正【正 文】高级中等学校就读普通班身心障碍学生安置原则及辅导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中等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 不包括直辖市县 (市)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设立或核准立案之高级中等学校
臺北縣低收入戶原住民與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者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教科書費補助要點北府教學字第0950571519號令修正一臺北縣(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低收入戶原住民與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者子女(以下簡稱學生)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教科書費用以減輕其負擔特訂定本要點二符合下列規定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其具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者補助其教科書費用:低收入戶學生:經社
身心障礙學生安
臺南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與安置工作實施方式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南市教特字第1000546904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南市教特(二)字第1020522832號函修正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南市教特(二)字第1040927792號函修正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六十七條二目標:(一)建立各類特殊教育學生標準化鑑定程序尊重個別差異以給予適性教育診斷(二)建立特殊教育學生多元彈性就學輔導管
臺北縣新莊市昌平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依據: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教育部台訓字(一)字第0960093909號書函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北府教特字第0960416976號函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校務會議通過目的:本於教育理念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
臺北市101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民小學轉銜會議紀錄表 學前提供個案轉銜服務資料表ITP當附件晤談日期: 年 月 日基本資料學生就讀園所 幼稚園 (托兒所)性別□男 □女鑑輔會鑑定核定公文文號□無 □有特教障別:___ _ 類型: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核定日期年 月 日身心障礙手冊□無 □有類別:_____障礙
台東縣三間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壹依據: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台訓〈一〉字第0九二00七四0六0號函辦理台東縣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府教學字第0九二00五二四二六號函辦理教師法第四章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貳目的: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何社會規範之行為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參基本原則:尊重學
屏東縣育英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屏東縣育英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校務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法律依據育英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育英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列之各名詞定義如下:一 教師:指本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二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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