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燕发〔2012〕14号签发人:屠玉炯 关于刘军同志的聘任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聘刘军同志任物资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湘燕发〔2012〕13号签发人:屠玉炯 关于熊军同志的聘任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聘任:熊军同志任企业管理部副经理。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湘燕发〔2012〕39号签发人:屠玉炯 关于刘琪来同志的聘任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聘任:刘琪来同志任物资管理部经理(试用期一年)。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湘燕发〔2012〕1号签发人:郭立刚关于江志雄等同志的聘任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聘任:江志雄同志任二包车间副主任; 李红兵同志任物资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全面工作);杨深兵同志任一包车间副主任;免去杨深兵同志二包车间副主任职务。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湘燕发〔2012〕27号签发人:屠玉炯 关于肖典兵同志的聘任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聘任:肖典兵同志任装备部副经理。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湘燕发〔2013〕2号签发人:屠玉炯 关于罗克明同志的聘任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办公会经面试一致通过并决定:聘罗克明同志任企业管理部经理(试用)。二○一三年二月二日
湘燕发〔2013〕118号签发人:郭立刚关于熊名务同志的聘任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聘任:熊名务同志任安全环保部经理。 燕京啤酒(湘潭)有限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湘燕发〔2012〕32号签发人:郭立刚 关于对肖军除名的决定肖军,男,系湖南营销中心张吉办事处行销员,该员工不安心行销员工作,从2012年6月7日起到2012年6月30日连续旷工24天,期间,办事处和中心人力资源处多次催其到岗上班,但肖军都置之不理,无故不到岗上班。肖军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营销中心经理办公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相关条
湘燕发〔2013〕13号签发人:屠玉炯 关于王新飞、魏炜同志的聘任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聘任:王新飞同志任财务部副经理。 魏炜同志任人力资源部副经理。燕京啤酒(湘潭)有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湘燕发〔2013〕116号签发人:郭立刚 关于解除刘军劳动合同的决定刘军,系一包车间折箱工,因调整岗位协商不成,经提出,刘军同意从2013年4月30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刘军17348元,“五险一金 ”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月止。刘军在工作期间没有因工负伤,也没患有职业病,特此申明。燕京啤酒(湘潭)有限2013年4月30日 主题词:解除决定送: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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