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DB29-7-2008 J11250--2008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Public Facilities of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of Tianjin2008-07-15发布 2008-09-01实施天津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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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勘设测发〔2006〕19号关于严格执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规划设计单位:2006年3月3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该《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05年 重 庆目 录总则 2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第一章 总 则1.0.1 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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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公共设施服务半径居住区教育设施的服务半径:1幼托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198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800-1000m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400-500m居住组团公共服务
居住区公共设施服务半径居住区教育设施的服务半径:1幼托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198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800-1000m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400-500m居住组团公共服务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第三条 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颁布者:北京市人民颁布日期:2002-08-05实施日期:2002-08-05实效性:有效????一、总则????(一)本指标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地区新建改建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乡镇居住区配套公建可参照本指标执行。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因地
附表三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指标 (居住人口3-5万人)类别序号项目名称千人指标一般规模配置规定服务规模(万人处)备注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教育1幼儿园281-310420-4508班210012班28008班300012班4200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0就近入园率9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30座千人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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