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5号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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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
商品房预售许可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申请领取《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预售 (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2425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8月15日修正)第3条 4《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4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凡具备下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区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担保提供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的原则
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HYPERLINK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邢台市人民令(2014)第5号《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已经市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孟祥伟 2014年9月7日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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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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