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部分失效]财法字[1993]43号 1993-12-30 -------------------------------------------------------------------------------- 【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本文附件一中岩金矿石各等级税额及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3-12-30 注释:条款失效附件一中岩金矿石各等级税额及附件二中岩金矿石资源等级表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50 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成文日期:2011-10-28《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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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 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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