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9-01-20??【生效日期】1989-01-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89年1月20日) 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应执行本规定《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04月28日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暨女职工病假员工管理技巧与风险控制【课程详情】时间地点:06月20日(周三)下午13:30-17:00上海 会务费用:500元位(包括授课费讲义茶点等)参加对象:人力资源总监人力资源经理法务负责人等全国统一报名热线:400-666-2635(免长途话费) 上海总部:021-6052157050455841 报名传真:021-50455942 报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活动。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四、女职工生育期间,应安排其享受不得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五、不得安排女职
阳朔县总工会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活动工作总结阳朔县总工会根据市总工会《关于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在全县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女职工学习宣传活动将规定贯彻落实好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一重视积极营造了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活动学习的气氛县总工会对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相关法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意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答案一单选1-5 ADCBA 6-10 BCBBA 11-15 BDDCB 16-20 DACCC 21-25 CCBBB 26-30 BCACD 31-35 ACABD 36-40 BBBBC41-45 CACAB 46-50 DCACD 51-55ABBBB 56-60 BACAA61-65 BCCBC 66-70A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原因提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