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防治水部分)(2012)第六章 防治水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 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 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第二百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 调查
附件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原条文修改后备注第六章 防治水第六章 防治水一般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防
《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修改内容: 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
总局令第37号针对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修改添加进了2010版本整合成了2011版本黄底蓝字为修改前的部分可以视为无效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
《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 .瓦斯防治 .突出防治 .安全监控胡能应2009年1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 .瓦斯防治 .突出防治 .安全监控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第一节 通 风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第
第九章 电 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第四百四十一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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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南煤司〔2014〕4号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关于印发《永春县南湖煤矿冷坑668井防治水规划》的通知矿各科室:为进一步做好防治水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特编制了《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南湖煤矿冷坑668井防治水规划》现在正式发布实施请各部门遵照执行2014年3月16日抄送:矿安监科生技科存档(2)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
煤矿防治水规定 TOC o 1-2 h z u HYPERLINK l _Toc250649158 第一章 总 则 PAGEREF _Toc250649158 h 2 HYPERLINK l _Toc250649159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 PAGEREF _Toc250649159 h 2 HYPERLINK l _Toc250649160
【法规标题】煤矿防治水规定【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颁布时间】2009-9-2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_53302009110677238content_【全文】 煤矿防治水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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