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合同法解释二情势变更适用的条件《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26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该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
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适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受法律政策变动原材料价格涨跌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商品房预售经济活动中情势变更事由会大量出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也就不可避免本文从情势变更的概念适用条件产生的法律后果出发分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商品房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情势变更?合同纠纷近年来因房价高涨国家连续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由此时常伴随着退房潮建设项目暂停的出
合同法解释二的重大变化来源: : 日期:09-12-06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有限应用 针对这波金融危机的影响最高法及时出台了合同法解释二其中第26条明确了情事变更原则这是对合同法的重大突破合同法草案稿曾三次规定了该原则考虑到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特别是商业风险不易区分并担心法官因此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才为在合同法中没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
上周五到中院学习时曾有人提出违约金过高应如何调整现就《合同法》第114条《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如何理解的问题笔者不揣浅薄谈一下自己的管窥之见1999年10月施行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对过高过低的标准各地法院乃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
红沿河一期工程于2007年8月9日签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情势变更]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
论情事变更原则的司法适用(邓瑶)【摘要】:情事变更原则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情事变更原则基于其独特的价值应当成为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分担社会风险平衡利益失衡实现实质公平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之一我国《合同法》未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实属弊大于利但是从民法诚信和公平原则的精神司法实践中情事变更原则往往用于审判实践本文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5号 【发布日期】2009-04-24 【生效日期】2009-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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