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贴身的财税专家11 (4)“买一赠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实务中,应把握以下方面:①在营销方案或者购销合同中明确写明“买一赠一”等组合方式;②在开具发票时,将销售的商品和赠送的商品,分别开列在发票上;③在会计处理上,将销售的商品和赠送的商品,分摊确认收入并登记入账。
您贴身的财税专家11 (一)利息收入■会计核算:区分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财务费用。■风险点:利息收入实现时间;利息收入的计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您贴身的财税专家11 1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
您贴身的财税专家11 4不同营销方式及风险控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企业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给经销商返利、给销售人员提成或业务奖励等,必须以公开明示的方式进行,并如实入账。以公开明示的方式进行,是正常的业务费用与商业贿赂的根本
您贴身的财税专家12 (1)商业折扣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
您贴身的财税专家11 ■讨论1企业从银行借入资金后,将其闲置未用部分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只收取本金和银行利息。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所收利息,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种情况,企业应将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能作为代收代付款而冲减银行利息支出。2无偿借款,是否确认利息收入?关于无偿借款是否确认利息收入,?目前各地执行不一。有些省市(比如青岛)规定如下:(1)之间或个人与之间发生的
您贴身的财税专家12 2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从2013年9月1日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
您贴身的财税专家11 (2)现金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
您贴身的财税专家12 (3)销售折让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
您贴身的财税专家11 (5)“平销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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