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上海律协2009)(试行)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上海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指导上海律师从事继承法律服务业务规范律师办理继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定制本指引第2条 律师办理继承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试行)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9)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时间:2010-01-25 :民事法律研究会? 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 =ef27ec3e2b5c48f1bb7df74f010b0145 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指导上海律师从事继承法律服务业务规范
(试行)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9)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时间:2010-01-25 :民事法律研究会 (2010年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指导上海律师从事继承法律服务业务规范律师办理继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定制本指引第2
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 则第1条 为了指导上海律师从事继承法律服务业务规范律师办理继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定制本指引第2条 律师办理继承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3条 律师办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指导上海律师从事继承法律服务业务规范律师办理继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定制本指引第2条 律师办理继承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3条 律师办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
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的起草说明为贯彻全国律协对各业务委员会抓紧制订有关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根据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下称民委会)制订的2010年工作计划民委会婚姻家庭法论坛主要负责人在2009年民委年会之后立即着手起草第一稿草案2009年11月民委会组建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课题
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节 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章 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第三节 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第四章 城市房屋拆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节 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三章 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第三节 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第四章 城
PAGE PAGE 9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2008年12月2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注:本操作指引经过二次民委会研讨并经过民委会部分委员三次修改后定稿借鉴原《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已废止)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兄弟省份现有实施的操作指引认真制订而成1.总 则1.1为帮助和指导上海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
PAGE PAGE 14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1 著作权概述1.1 著作权基本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总称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如下九大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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