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监督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电报或者面谈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为维护自身的权益
吉林省信访条例1992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吉林省信访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吉林省消防条例(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
吉林省消防条例(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湖南省信访条例》于2006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5月31日 湖南省信访条例(2006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信访秩序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
安徽省信访条例省人大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国家机关处理信访问题应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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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题目1.以下哪些(ABC)统称为信访人A 公民 B 法人 C 其他组织2.因为信访人的主观原因而过了行政诉讼期限进而求助于信访的事项一般是以( B)为原则A 受理 B 不受理3.信访原则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BC )A 属地管理 B 分级负责 C 谁主管谁负责4. 信访工作机构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会行使行政管理权力(A)A 正确 B 错误5.对依法应当通过(ABC)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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