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124) (四)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121)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PAGE : 随手环球网校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125)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 PAGE : 随手环球网校官方号:hqjingjishi教材最新变化报名消息考试重难点及免费及时获取免费QQ群:129666620欢迎加入千人备考交流群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128)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法》所称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2.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变更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 PAGE : 随手环球网校官方号:hqjingji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126)【答案】 (1)丁有权请求撤销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丁无权请求撤销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已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撤销 (3)丁有权行使代位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127) (二)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 1《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2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123) 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按保证人的数量划分保证可以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于是债务人找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丙企业为其提供保证由丙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签订一个从合同(保证合同)此时就是单独保证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于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114)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解释】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104)五效力待定合同 1.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2. 效力待定合同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 PAG
2015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122)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解释】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履行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先后顺序采取何种保证方式应预先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PAGE : 随手环球网校官方号:hqjin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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