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92年3月11日台環字第0920023773號令發布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台環字第0940036682C號令修正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台環字第0960204661C號令修正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台環字第0970225151C號令修正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台環字第0980212738C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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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推行藝術教育與活動申請表(一式三表)甲總表 編號: (由教育部填寫)計畫名稱申請日期 年 月 日本案為本單位於本年度第( )次向教育部申請計畫總預算新台幣 元申請教育部補助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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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修正規定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瞭解個別學生提供發展性介入性及矯正性之輔導協助學生成長與適應社會特訂定本原則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公私立大專校院依法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民間團體)補助原則:(一)部分補助為原則:對直轄市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對縣(市)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對民間團體
环境教育与环境伦理树立环境伦理意识一、环境伦理的兴起1、传统的伦理功能只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伦理的作用和功能主要表现在调节人际之间利益关系的层面上,而且上升为一种道德义务。 它只存在于人类之间,起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功能。 2、环境伦理的功能突出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伦理不是基于血缘、而是基于事实,基于科学,基于人类和自然的关系。 人类的生存既不能离开人类社会也不能离开自然界。在环境伦理视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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