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88 (1988年3月11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 1总则 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1 总则 1.1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1.2 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1.3 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假设中必须做
1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1
GB8702-88电磁辐射1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
电 磁 辐 射 防 护 规 定 Regulations for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rotection 1 总则 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1 总则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
电磁辐射与防护
防护装备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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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电离辐射防护电离辐射防护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曹毅苏州大学放射医学与公共卫生学院yicaosuda.ed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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