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涉税问题 一、是否采用独立核算,和税务征管无关 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一项填写内容为“核算方式”。内容共有两个选项,分别是“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这里的“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是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而言的。法人企业,必须“独立核算”。 很多纳税人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不同的核算方式,理解为“独立核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实务主讲人:何佳藩CONTENTS123目录政策讲解申报辅导案例分析政策讲解政策讲解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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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1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间: 年月日 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预缴方式□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类型□ 一般企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
新税法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以作为纳税主体但新法实施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不再是纳税主体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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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交A代理处样品一批成本8000元借:库存商品—样品—A代理处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3)A代理处推销商品一批报由总部发货售价40000元增值税6800元成本25000元:借:应收账款? ?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本文来源: HYPERLINK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20 年度)谨此确认并承诺本年检报告书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提交的财务报表及其他材料均真实有效愿意承担因失实而产生的法律及相关责任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登记机关 :
劳 务 派 遣 分 支 机 构 备 案 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分支机构系 设立该已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现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分支机构向你局提出备案申请申请人 (盖章)申请日期 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分支机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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