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受理第三章 管理人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 债权申报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egislationaid=MTAwMDAwNzI3Njk3DshowType=0 Chinese =legislationaid=MTAwMDAwNzI3Njk3DshowType=1 English?发文机关: =legislatio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0条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23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15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93条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37条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管理人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替代担保收回质物或者留置物的规定 质权和留置权属于担保权《担保法》第六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38条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取回权的一般规定 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进入破产程序以后为了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按照本法的规定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4条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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