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英文译本】 =6747DB=1Standards for Jurisdiction over Trials of First Instance of Civil andmercial Cases of the Higher Peoples Courts and th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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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54次会议通过)浙高法〔2008〕36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于2008年10月14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054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以印发自2009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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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12]41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司法 【唯一标志】17481667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2〕41号)全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颁布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7-05-19 ????【实施日期】 1997-07-01 ????【有 效 性】 ????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我院将《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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