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法的完善 [摘 要]: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是各国法一直十分的问题因为有限责任制度之确立意味着债权人不能对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我国法规定了三
从变更我国法对债权人的保护的变更是指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发起人的或名称的变更对债权人影响比较大的是注册资本的变更和组织形式变更两种情况一组织形式变更过程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一)法的规定第174条规定: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合并公告】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合并产生民事主体的变化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对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发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在涉及亏损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故而世界各国立法均将对债权人的保护作为规制合并行为的重要内容但的合并不仅涉及债权人的利益还涉及合并的利益其股东的利益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社会经济效率等诸多方面而且合并后所有债务均由存续或新设承受往往更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合并对
我国法关于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由于我国法存在着上述不利于债权人的弊端在的实践中大量的肥股东而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断发生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的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我国法应当积极地借鉴两大法系国家法的成功经验克服这些弊端完善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 (一)适应法的现代化社会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法应摒弃不利于债权人的越权行为
#
减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减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在制度中贯彻资本三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法律允许减资也设置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减资的财务界限股东会决议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程序债务的处理或担保注册登记程序以及向股东返还资本的条件等 关于减资中对债权人保护的程序我国法明确了通知
#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人格权界定(一).人格权概述人格权的概念及其具体分析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是民法中的基本权利.人格权的价值与意义人格权是以人格独立为前提并以独立的人格所应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所以人格权是由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所决定的一方面一旦个人不再是权利客体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再是身份和家庭权支配的对象而是具有自主性人格的个人则人格权具
我国法关于债权人权益之保护存在的缺陷 我国法规定的上述三种保护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损害债权人权益行为的发生极大地改善了债权人的不利地位但是由于我国法存在着某些缺陷使债权人之权益没有得到强有力的维护这些缺陷是: (一)我国法采取越权行为无效的原则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我国法第11条规定:的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应当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原因提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