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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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案例1 员工张某受雇于一家外贸每天的工作时间是下午3:00—晚上拿22:00由于张某的家离单位很远所以要乘公交车并且公交车的末班车的时间为10.30所以能够满足张某的需要但是有一天突然宣布因为工作要求把工作时间调整为3:30---10:30比原来晚了30分钟因此张某不可能赶上末班车了于是张某找到要求按原来时间上班公
案情回放 王先生是河南郑州人来沪打拼多年去年12月他应聘进入一家房产从事销售工作该正好在郑州有房产业务王先生也有回老家继续发展的想法双方一拍即合企业就派王先生到郑州担任房产销售经理 今年7月王先生回到上海向单位提出辞职双方也办妥了离职手续这时王先生向企业提出因工作期间企业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企业却说之前早已与他签过合同并已把合同交给了王先生本人所以不同意其要求
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劳动报酬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更好地推行签订劳动合同和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益制定了执行依据此法规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报邀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付任根省劳动监察总队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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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案例产假届满劳动合同也届满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与于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规规定案例介绍:于某与一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于某怀孕生产产假届满于某回到上班几天后于某与签订的劳动合同届满因济效益滑坡决定部分职工劳动合同届满后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于某于某认为的做法严重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利找理论坚决不同意他们认为不是以于某生育为由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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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经济损失10万元 因电脑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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