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情况的报告(书面)2010年6月24日在眉山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眉山市人民副市长 黄跃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人民向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报告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国防教育法》)的有关情况一《兵役法》贯彻实施情况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一级分类】军事法规【二级分类】兵役法【颁布部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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