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这一规定在法学界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本文就此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权利性质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
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建筑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湖南嘉信房地产发展有限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作品未经书面授权禁止)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
浅谈拍卖程序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txt时尚就是让年薪八千的人看上去像年薪十万我们总是要求男人有孩子一样的眼神父亲一样的能力一分钟就可以遇见一个人一小时喜欢上一个人一天爱上一个人但需要花尽一生的时间去忘记一个人浅谈拍卖程序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莫芬 发布时间: 2011-04-11 15:36:26 一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该如何确定2006年5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签订一份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协议原告包工包料以每平方米290元为被告安装两栋厂房的钢结构双方约定两栋厂房竣工验收后被告5天内给付总造价的95余款1年内付清2007年2月第一栋钢结构竣工验收2007年7月被告因刑事犯罪被依法羁押正在安装的第二栋钢结构工程因此停滞2009年2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及利息经查两栋厂房钢结构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政策法规研究室 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行为《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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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 业 论 文毕业生:杨云串专业:法学:04602016指导教师:蔡世杰所属系(部):社科系二〇〇八年五月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评阅书题目: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社科 系 法学 专业 杨云串 设计时间:200 8 年3月24日200 8 年6月1日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摘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它是承租人的一项具有物权性质的法定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行使购买权而不能以优于第三人的条件购买租赁物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物的买卖价格不能达成协议时出租人不得再以低于或等于承租人所能接受的价格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否则就
浅谈总承包工程中的安全管理 1 充分认识安全管理在总承包工程中的地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做到进度质量费用和安全得到有效的控制才是工程总承包的最终目标如果安全管理失去控制就谈不上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控制因此在工程总承包中安全管理不仅是施工分包单位的头等大事也是总承包单位的首要任务 在绿建施工由我总承包之初 绿色小组绿色实施小组反复强调要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每个员工不论分工如何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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