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摘要: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员职务行不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应以法律规定的财物为准国家机关公务村基层组织人员是认定受贿罪主体的重点国家工作人员家属离职人员企业人员等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加以特别的注意直接受贿(索取财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和间接受贿(收受回扣手续费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行为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观故意的内容
#
受贿罪1《刑法》中受贿罪的相关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
受贿罪中的及时退还财物之认定[案情] 李某属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下称农行某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副厅级)分管办公室总务处职工培训学校财务会计处等工作2001年8月该行成立基建和行服制作小组李某分别任小组副组长和成员负责分行机关市区住宅的建设和对行服划拨款等的审核工作2002年9月至2004年春节期间李某在工程建设和行服定做的招投标等工作中分别收受请托人刁某童某共计美元5万元人民币10
#
我党建国以来反腐败斗争及廉正建设大事回顾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 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因涉嫌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于5月29日被判处死刑 郑筱萸其人 郑筱萸1942年生于福州1963年郑筱萸考入复旦大学生物系妻子刘耐雪是他的大学同学毕业后郑筱萸和刘耐雪双双被分配到了浙江后进入
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三个问题秦刚 裴杰????《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规定解决了过去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些难题但规定本身存在的一些模糊性使得对该罪的认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因此笔者就本罪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其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修正案使用了这些概括抽象和具有包容性的文
1受贿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
乙受贿后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2003年10月某县国税稽查局对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查处该厂厂长甲送给国税稽查局局长乙3万元要求关照乙收钱后将某电缆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仅以罚款了事次年8月上级主管部门清理税务违法案件为避免电缆厂偷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乙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案未移交司法机关 [分歧]:对于本案乙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某徇私
来源: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受贿罪量刑 受贿罪量刑受贿罪定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量刑受贿罪的量刑处罚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原因提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