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委办局控股()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及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效认定条件 (一)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各委办局控股()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及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效认定条件?(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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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令第9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征缴管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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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令第9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
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为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工作,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2014〕30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参保登记(
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社发〔2014〕1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令第247号)已于2013年9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社会保险行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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