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班-苏苏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五部分抵押权考点 1担保物权的概述★【学习提示】本考点内容整体可考性不强,可以适当了解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一、担保方式1形式2反担保: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以担保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其追偿权的制度。【注意】反担保方式不包括留置和定金。二、担保物权的特性1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基础班-苏苏 2最新版课程购买添加号:203256902 第五部分 ?抵押权考点1? 担保物权的概述★【学习提示】本考点内容整体可考性不强,可以适当了解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一、担保方式1形式2反担保: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以担保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其追偿权的制度。反担保人反担保方式债务人抵
中级会计职称 - 经济法(中级)第 07 讲担保物权概述 第四节 担保物权 【考点】担保方式 ★(一)担保方式 【抵押】 (二)反担保 1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以担保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其追偿权的制度。2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提示】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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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班-陆中宝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四单元担保物权【考点 1】担保物权概述(★)(P185)1担保物权的特性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分性①被担保的债权即使被分割、部分清偿或消灭,担保物权仍为担保各部分的债权或余存的债权而存在。②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
中级会计职称 - 经济法(中级)第 03 讲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概述【例题·单选题】根据规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耕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草地的承包期为 10 年-50 年林地的承包期为 10 年-50 年耕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50 年『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耕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草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50 年。林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70 年。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基础班-陆中宝不易, 第\* Arabic\* MERGEFORMAT5页 第四单元 担保物权【考点1】担保物权概述(★)(P185)1担保物权的特性(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可分性①被担保的债权即使被分割、部分清偿或消灭,担保物权仍为担保各部分的债权或余存的债权
16_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1) ︱ 基础精讲班-黄洁洵 \* MERGEFORMAT4 网上 第6单元 担保物权概述? 单元考点框架考点21:担保方式(大纲要求:掌握)(P185)1担保方式概览2反担保(1)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以担保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其追偿权的制度。(2)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
22_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 ︱ 基础班-郭守杰 \* MERGEFORMAT9网上 第五单元用益物权本单元考点包括: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考点01: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P178)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2《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22_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 ︱ 基础班-郭守杰 5 后续课程获取务必添加号:203256902 考试教材,习题册,课程,考前押题均有。 第五单元用益物权本单元考点包括: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考点01: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P178)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2《民法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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