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1.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⑴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⑵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2.特定物与种类物⑴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⑵特定物在交付
第二单元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本单元考点清单考点名称考点地位动产★★★不动产★★★考点1动产(★★★)(一)变动公示规则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观题必背)【案例1】1月1日,甲与乙签订生产设备买卖合同。1月5日,甲将生产设备交付给乙。【解析】(1)买卖合同于1月1日依法成立并生效;(2)乙至1月5日受领生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考生需要重点本章与《合同法》相结合的案例分析题。本章难度较大,重在理解。重点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内容,并需要对物权和债权做准确区分。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4年2015年2016年单选题2题2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八单元抵押权【考点1】抵押合同(P62)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相关链接】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2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2013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
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3级)(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类型具体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买卖、赠与、互易、抵押、质押等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需公示)①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②继承或受遗赠: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③法律文书/征收决定: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律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八单元抵押权【考点6】抵押物的出租(P65)(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抵押权设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关系时,如同“买卖不破租赁”,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亦确立了“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即“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考生应区分两种情况: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7)第九单元质权【考点1】质权的设立(P68)1动产质押:交付设立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2010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权利质押:登记(交付)设立(1)证券权利(2014年单选题)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六单元共有【考点1】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P49)1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等。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
第1单元物权法的基本概念考点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案例】某叔侄二人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侄子在未满足叔父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擅将祖宅售予第三人,叔父有权宣告买卖无效。后侄子在未告知其叔父的情况下,将祖宅高价售予不知情的第三人王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解析】由于法律并未将此类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叔侄二人的约定仅具有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2014年2015年2016年A卷B卷A卷B卷A卷B卷单选题2题2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题1小问约3分2小问约6分1小问约3分3小问约85分2小问约6分1小问约2分合计65分85分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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