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劳险[1998]9号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根据《河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的规定,现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与豫政[1998]22号文一并贯彻执行。一九九八年六月二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
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发表时间:2007-11-27 9:28:43????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劳社险[2007]25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
#
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10-22条第八章第64条附则中的第9597条亮点四:取消了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摘要)为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养老[2010]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河南省城镇企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办事指南 一新参保 (一)业务定义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 (二)受理范围 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失业职工 2.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具有本市户口和《营运证》的城镇个体运输业主及其雇工 4.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原因提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