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告知手术和创伤性检查签字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患矛盾确保医疗安全与稳定特制订《医院病员告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二条 告知人由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主诊医生(组长)主治医生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担当第三条 告知方式有门急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各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第四条 告知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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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知情签字制度 1.谈话医师在谈话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并将准备谈话内容记录在案谈话结束后要求病人家属在记录上签字 2.谈话医师必须态度严肃认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耐心详实地向病人家属或单位负责人阐明病人目前的病情治疗及愈后或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将下一步治疗与处理作详细说明征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理解和支持 3.凡病人病情危重或出现特殊情况(如手术麻醉输血尸解等)在积极处理的同时均应由主治医师
知情同意签字制度(一)患者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是患者或家属(代理人)在知情的前提和条件下对拟实施的特殊诊疗操作处置做出的承诺或同意的意思表示说明医务人员已向患者履行了医疗行为不利后果的告知义务和医务人员不同程度的义务即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法定形式或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形式(二)诊疗活动中以下情况均应签署知情同意书:1各种手术及麻醉2输血(血液制品)治疗3有创伤性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
性病科知情同意告知制度1 病人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2 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病人在门诊行有创检查 (取材活检腰椎穿刺等 ) 微波手术等之前经治医师必须向病人本人或直系家属充分解释说明各种处理的必要性可能后果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3 知情同意书应由病人本人签字本人不能签字时应由其委托的直系亲属和按相关法
门诊有创检查或治疗签字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患矛盾确保医疗安全与稳定特制订《医院病员告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二条 告知人由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主诊医生(组长)主治医生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担当第三条 告知方式有门急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各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第四条 告知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为了做好医疗行为的告知义务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常规告知 即医院常规问题的告知自患者人院起科室根据入院流程及医疗行为中涉及的相关需求进行
手术病人查对制度 一 1接病人时巡回护士到病房接手术患者时应与病房护士一起查对 2查对内容:手腕带(科别住院号床号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过敏史)与手术通知单是否相符术前准备是否完善(禁食禁水术前用药去除金属物品更换手术衣裤手术部位皮肤准备)输血前八项结果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手术医嘱所带的药品物品(如CTX线片)评估病人的整体状况及皮肤情况择期手术需核对患者的知情同意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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