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燕发〔2013〕117 号 签发人:郭立刚关于机构调整的决定根据安全生产及环保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增设安全环保部,并配置专职管理人员。燕京啤酒(湘潭)有限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湘燕发〔2013〕118号签发人:郭立刚关于熊名务同志的聘任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聘任:熊名务同志任安全环保部经理。 燕京啤酒(湘潭)有限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湘燕发〔2011〕16号签发人:屠玉炯 关于经理班子分工的决定2011年7月11日,董事长、总经理屠玉炯在一会议室主持召开经理办公会,决定对经理班子做如下分工:一、董事长、总经理:屠玉炯全面负责湖南燕京啤酒有限的生产经营工作。二、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郭立刚在董事长的下,根据总经理授权,代理总经理行使生产经营管理及企业改革工作。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物资供应部三、
湘燕发〔2013〕116号签发人:郭立刚 关于解除刘军劳动合同的决定刘军,系一包车间折箱工,因调整岗位协商不成,经提出,刘军同意从2013年4月30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刘军17348元,“五险一金 ”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月止。刘军在工作期间没有因工负伤,也没患有职业病,特此申明。燕京啤酒(湘潭)有限2013年4月30日 主题词:解除决定送: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燕发〔2013〕119号签发人:郭立刚关于解除张雨婷劳动合同的决定张雨婷,系啤酒销售业务员,因与在待遇和工作安排方面未能达成一致,经提出,张雨婷同意双方从2013年5月9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张雨婷在工作期间没有因工负伤,也没患有职业病,特此申明。燕京啤酒(湘潭)有限2013年5月9日 主题词:解除决定送: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各部室、车间,张雨婷共印 份燕京啤酒(湘潭)有限总经办 2013年5月9日 印发
湘燕发〔2013〕61号 关于解除刘湘林劳动关系的决定刘湘林,男,1974年4月出生,1994年8月进入燕京啤酒(湘潭)有限(原湘乡啤酒厂、湖南燕京啤酒有限)工作。刘湘林与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已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未来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擅自离职至今已达52个月之久,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与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中关于 “若仍需停薪留职
湘燕发〔2013〕49号关于解除吴华湘劳动关系的决定吴华湘,男,1976年10月出生,1999年4月进入燕京啤酒(湘潭)有限(原湘乡啤酒厂、湖南燕京啤酒有限)工作。吴华湘与签订为期一年的停薪留职协议已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未来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擅自离职至今已达52个月之久,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与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中关于“若仍需停
湘燕发〔2011〕8号签发人:李永昌关于调整综合检查组成员的通知各车间、部室: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充实综合检查组的力量,经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综合检查组成员调整如下:一、带队轮值:谭红林、罗雪峰、肖冬生、周洪斌二、组长:成鹏博成员:谭证西、熊军、梁青毅、喻名扬、曹剑文、郭志、刘琪来、成伟、罗克明综合检查组工作职责、要求等仍按湘燕[2009]37号文件执行。特此通知。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湘燕发〔2013〕124号签发人:郭立刚关于调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通知各车间部室:为确保安全、优质、高效生产,根据机构人员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现将人员名单及相意事项通知如下:专职安全员:胡伟、郭威兼职安全员: 杨松兵 谭伟 张志强 廖青群 彭清平 谢仁峰 刘德桃 李 芳 刘爱明 谌铁文 杨朝晖各位安全员负责相应部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环保部的。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湘燕发〔2013〕28号关于解除刘峰劳动关系的决定刘峰,男,1981年7月出生,2001年11月进入燕京啤酒(湘潭)有限(原湘乡啤酒厂、湖南燕京啤酒有限)工作。 从2009年1月起,刘峰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离开至今已达52个月之久。期间,于2012年7月 刘峰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四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刘峰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与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六条第6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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