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于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001年〈〈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以申请人本人的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其名称为:北京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对这一规定有不少律师提
谈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于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001年〈〈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以申请人本人的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其名称为:北京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对这一规定有不少律师提
个人律师事务所问题研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仅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合法地位丰富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而且让从业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有利于满足法律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但新《律师法》对如何规范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活动并未作出详细规定有待研究和思考下面笔者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发展趋势业务定位法律地位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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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律师协会 行业指引(三) 】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个人)(参考文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第三条 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本所的名称中文:天津律师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人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 申请书XX市司法局: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明拟采用的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条件
漫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如何分析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律师的办案首要的技能然而如何确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关系不论是对律师仲裁员还是法官而言却是一个难题长期争论不休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主要理由是:律师事务所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四)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五)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六)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二设立条件(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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