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6 号(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
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以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委托代理人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进行申报登记机关应在24小时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同时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先办理名称变更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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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6 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
YWSC-110050000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业务手册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08月30日发布 : PAGE - 6 - : PAGE III : 目 录 TOC o 1-2 h z u HYPERLINK l _Toc522278161 前 言 PAGEREF _Toc522278161 h - 2 - HYPERLINK l
商事登记指南类型:个体工商户敬告:从2013年1月起凡在我区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均按照《印发顺德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印发顺德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深圳等市区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并调整营业执照部分内容的批复》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商事登记 本指南中的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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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void(0) 办事指南 :void(0) 表格下载 =gt t _blank 在线申报 =indexmodule=queryBusiness t _blank 状态查询 =indexmodule=queryNotice t _blank 结果查询 ..........gzcyjzxxwyxxtype=ywzx t 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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