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12]41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司法 【唯一标志】17481667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2〕41号)全省
(2008年10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54次会议通过)浙高法〔2008〕36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于2008年10月14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054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以印发自2009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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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英文译本】 =6747DB=1Standards for Jurisdiction over Trials of First Instance of Civil andmercial Cases of the Higher Peoples Courts and th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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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2008年8月31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现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区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事项作如下调整:一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除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京高法发[2004]48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四年二月九日第二次会议(总第一百一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本解答是为了解决我市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2月13日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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