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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燕发〔2012〕2号签发人:郭立刚关于解除胡婷劳动合同的决定胡婷,女,大专文化,于2009年8月1日应聘到人力资源部工作。2011年12月15日以来,胡婷无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胡婷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和劳动纪律制度,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解除胡婷的劳动合同,并不予以进行经济补偿,各项保险缴至发文的当月止。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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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燕发〔2012〕33号签发人:郭立刚 关于解除刘勋劳动合同的决定刘勋,男,于2010年8月应聘到二包车间工作,2012年3月1日起到2012年5月31日期间休事假。事假到期后,刘勋既不回上班也未办理其它任何继续停职的手续,其行为实属无视管理制度严重旷工行为,而且时间长达两个多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和湘燕发[2011]6号《劳动纪律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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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燕发〔2013〕123号签发人:郭立刚关于解除成明劳动合同的决定成明,男, 1980年9月出生,系营销中心啤酒销售业务员。因不能胜任工作,经提出,成明同意双方自2013年6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成明叁仟陆佰壹拾叁元整。成明的各项社保、住房公积金,缴至解除合同的当月止。成明在工作期间,没有因工负伤,也没患有职业病,特此申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解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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