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燕发〔2012〕19号签发人:郭立刚关于解除文志勇劳动合同的决定文志勇,1996年12月应征入伍,1999年12月退役,2000年8月安置到工作,2008年4月起停薪留职至今,文志勇在的实际工作年限为11年另4个月(部队服役时间视同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根据人力资源改革需要,提出文志勇同意双方从2012年5月17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湘燕发〔2010〕19号关于解除滕浪劳动合同的决定滕浪,男,大专文化,于2009年6月10日应聘到销售部工作。2010年11月,营销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内部调整滕浪的工作岗位,滕浪无故不服从工作调整,并擅自不到岗上班,营销中心从关心教育员工出发,多次找人,在找人无果的情况下于2010年12月9日送达“限其五天内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到滕浪家里,滕浪本人不在家
湘燕[2012] 20号 关于解除梁新志劳动合同的决定梁新志、男、1966年10月出生,1992年8月进入湖南燕京啤酒有限(原湘啤饮料有限)工作,2003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梁新志2003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达九年之久。2003年4月21日在湘乡报上刊登了寻人启示,希望他与单位取得联系,但其一直未与进行联系。对此根据劳办法(1995)179号《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
湘燕发〔2013〕4号签发人:郭立刚 关于解除文波劳动合同的决定文波,系啤酒销售业务员,经提出,文波同意于2013年1月23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对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3000元整,文波的“五险一金”缴至解除合同当月止。文波在工作期间没有因工负伤,也没有患有职业病。特此申明。燕京啤酒(湘潭)有限2013年1月30日主题词: 解除 决定送:湘乡市
湘燕发〔2012〕2号签发人:郭立刚关于解除胡婷劳动合同的决定胡婷,女,大专文化,于2009年8月1日应聘到人力资源部工作。2011年12月15日以来,胡婷无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胡婷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和劳动纪律制度,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解除胡婷的劳动合同,并不予以进行经济补偿,各项保险缴至发文的当月止。胡婷
湘燕发〔2012〕33号签发人:郭立刚 关于解除刘勋劳动合同的决定刘勋,男,于2010年8月应聘到二包车间工作,2012年3月1日起到2012年5月31日期间休事假。事假到期后,刘勋既不回上班也未办理其它任何继续停职的手续,其行为实属无视管理制度严重旷工行为,而且时间长达两个多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和湘燕发[2011]6号《劳动纪律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经
湘燕发〔2011〕53号签发人:郭立刚关于解除李雨劳动合同的决定李雨,女,大专文化,于2010年6月7日应聘到质量技术部工作。2011年10月1日以来,李雨无故未来上班,部门多次通知其来上班,李雨都不置可否。后来,在已无法联系到李雨本人的情况下,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找其父亲(营销中心职工李志强)沟通了解情况,请其父转达李雨尽快来办理相关手续。迟至今日,李雨仍未给任何
湘燕发〔2013〕123号签发人:郭立刚关于解除成明劳动合同的决定成明,男, 1980年9月出生,系营销中心啤酒销售业务员。因不能胜任工作,经提出,成明同意双方自2013年6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成明叁仟陆佰壹拾叁元整。成明的各项社保、住房公积金,缴至解除合同的当月止。成明在工作期间,没有因工负伤,也没患有职业病,特此申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解除决定
湘燕发〔2013〕126号 签发人:郭立刚关于解除钟兴劳动合同的决定钟兴,男,2009年7月15日招聘进入,在一包车间从事机电工作。现经提出,钟兴同意从2013年8月1日起与解除劳动合同,钟兴的“五险一金”缴至2013年7月止。钟兴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4819元,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一次性补偿钟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款696685元。钟兴在工作期间,没有因工负伤
湘燕发〔2013〕120号签发人:郭立刚关于解除钟幸劳动合同的决定钟幸,系营销中心行销员, 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25日期间无故旷工。钟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从发文之日起解除钟幸的劳动合同并不进行经济补偿,各项社会保险缴至发文的当月止。钟幸在工作期间没有因工负伤,也没有患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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