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运输旅游通讯保险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13个项目真实性审核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外汇指定银行2领取纸质单 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并于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不齐全的应当补充 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电子数据不一致出口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对修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基础培训 出口收汇核销第一部分 一 出口收汇核销概念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1年1月1日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措施 海关报关单 外汇核销单银行的收汇凭证 出口单位的出口货款二业务操作---流程外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2011年6月出口单位备案1.属地管理2.入网手续3.出口单位备案网上申请1.企业申请2.企业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3.外汇局发单原则口岸备案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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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新政策宣传培训外汇局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解读 (一)主要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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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9-1 出口收汇核销一出口收汇核销概述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国家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确保国家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指定外汇管理部门对出口企业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制度它通过建立对企业出口报关收汇整个全过程实行跟踪的监测系统以出口收汇核销单主线对每一笔出口货物凭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跟踪监督以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出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 第三十八条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一)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二)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三)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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