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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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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社保伤[2011]9号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经办意见各分中心: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支付(一)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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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1】191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由于省市修改相关配套法规文件的工作尚未完成为切实做好新老《条例》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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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实行备案及异名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42号 2005年07月14日 ?各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批发经营企业: 为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3号)精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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