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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督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通监管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维护无疫区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的流通领域是指动物及动物产品离开饲养或生产场地进入运输屠宰交易仓储等环节三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前货主应当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动物检疫员下同)检疫合格
中国药事2009 年第23
第 25 卷第3 期
商务部关于开展流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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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2008年厦门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巩固2007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深化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1加强瘦肉精污染治理工作强化市场监督继续保持全省领先水平确保达到省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项目下达的指标要求2杜绝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违禁药品3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率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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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发挥特殊监管区域功能适应改革发展要求依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园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出入境和出入区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第二章 境外入区第三条 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境外入区)的货物及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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