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失效]发文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82-8-11执行日期:1982-8-11失效日期:1987-7-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农业和农村建房用地 第四章 水域和水利用地 第五章 工业交通用地 第六章 城镇用地 第七章 土地的征用和拨用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土地管理机关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999年8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城市各类住宅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住宅业主使用人依据合同约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9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颁布单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51220 【实施日期】 1996030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蚕种管理保证蚕种质量维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供应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业和丝绸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供应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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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排水管理条例》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修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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