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1分,2012年的分值为17分。其中,简答题、综合题中至少有一个题目来自本章。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要求考生准确理解,复习难度很大。在2013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20分左右,考生应重点简答题和综合题。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2010年2011年2012年单选题4题4分8题8分3题3分多选题4题8
8 第一单元合同法总则一、合同的订立(P253-260)(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2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特殊规定如下:(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011年单选题)(3)合同
10 第一单元合同法总则三、合同的履行2撤销权的消灭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相关链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
10 第一单元合同法总则三、合同的履行(★★★)(P261-266)(一)约定不明的处理(2006年多选题)1总原则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履行地点
9 第一单元合同法总则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P287-289)(二)抵销(★★)1法定抵销(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2012年多选题)(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不能抵销的债务(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3)因故意
8 第二单元合同法分则二、其他具体合同(二)借款合同(★★)(P301-302)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2009年多选题)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3利息的支付方式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
8 第三单元担保法律制度三、抵押(★★★)(2013年重大调整)(P273-279)(四)抵押的效力4抵押物的转让(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例题·多选题】陈某
6 第三单元担保法律制度二、保证(★★★)(P268-372)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1)一般保证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
7 第三单元担保法律制度四、质押(★★)(P279-282)(一)动产质押(2009年单选题)1交付生效(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并未发生移交),质权不生效。(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5)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
6 第三单元担保法律制度三、抵押(★★★)(2013年重大调整)(P273-279)(五)抵押权的实现4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例题·单选题】黄河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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