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有关建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失效对制定新的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如下建议:一企业制改造的有关契税问题:1.明确界定整体改建后的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属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是否征收契税财税〔2008〕175号文第一条第一款仅对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
#
#
#
#
改组改制契税问题思考:甲企业和乙企业同属于M企业控股的企业(100%),甲企业将一处车间销售给乙企业,乙企业承受该车间是否应当缴纳契税?答:财税【2008】175号:同一控制下企业之间转让房屋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不需要缴纳契税。财税【2008】175号:企业发生改组改制、合并分立、承受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契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制改造 非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含国有独资)或股份有限或者有限责任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的对改建后的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制改造 非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含国有独资)或股份有限或者有限责任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的对改建后的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原因提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