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三、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3级)(2013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区别可变更、可撤销无效效力不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主张主体不同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法院不主动干预司法、仲裁机构可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失效行为效果不同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2014年2015年2016年A卷B卷A卷B卷A卷B卷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案例题--1小问约3分---合计3分2分55分25分1题1分1题1分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2017年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有:(1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6年本章分值为1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有2分的考点涉及本章“诉讼时效的中断”,2015年案例分析题有3分的考点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14年2015年2016年单选题5题5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2题3分案例分析题3分合计5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5分。考题多以案例形式考查,题型主要是客观题,考生适当注意部分考点与合同法章节相结合考核案例分析题(2011年;2015年;2016年)。本章难度较大,重在理解。重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等内容。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4年2015年2016年单选题3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4】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P27)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解释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必须合法),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
第1单元民事行为考点3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一)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P24)【解释1】“欺诈”和“胁迫”的区分关键: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在胁迫情境下,行为人用于胁迫的事由往往与受胁迫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牵连关系。【解释2】乘人之危的界定关键:(1)行为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2)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三)合法性1恶意串通损害他
7 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2级)(2009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解释一】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解释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区别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适用对象债权请求权形成权(撤销权、追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三、诉讼时效中止(3级)(2002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基本概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解释】其他障碍(客观因素)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②继承开
第二节代理制度二代理权滥用与无权代理(3级)(2006年多选题、2007年多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2015年多选题)1情形区分滥用代理权(有权但“坑爹”)无权代理(无权却“乱来”)①自己代理①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②双方代理②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提示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
第3单元考点清单本单元考点清单考点名称考点地位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考点1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1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提示】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2不丧失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3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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