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第二单元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1管理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2)人民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同时根据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推荐,指定管理人负责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2013年新增)(3)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
7 第一单元破产的申请与受理四、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债务人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5)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
7 本课件三分屏标题为: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六)第五单元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2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相关链接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相关链接2】国有独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相关链接】有限责任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8 第三单元债务人财产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2债务人的无效行为(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解释】“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客观上构成逃避债务的后果,而不是要求债务人必须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因为无论债务人有无逃避债务的目的,其在丧失清偿能力时隐匿、转移财产,本身就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例题
7 第六单元重整与和解一、重整程序(四)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2重整计划的批准(1)正常批准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
6 第四单元破产债权【解释】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考生应清楚的是,某些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债权申报期限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009年原制度
5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2分,2012年的分值为135分。其中,2003年、2007年、2009年原制度、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案例分析题均来自本章。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考生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熟练记忆,复习难度很大。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10年2011年2012年单选题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1题1
5 第七单元破产清算程序一、别除权(2004年多选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多选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解释1】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因此,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7 第四单元破产债权【解释】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一、债权申报期限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P247)(2009年原制度案例分
6 第二单元代理制度五、表见代理(2011年单选题)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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