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万国陈璐琼解读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在司法考试中婚姻法在司法中所占的比重不大难度也不会太高但根据新法必考原则本司法解释中重要条文是要被考核的主要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命题倾向于一些基础性的知识考察分值大概在1—3分之间重点部分用黑体字标出【】是重点提示 《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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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一婚后财产如何分割1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案例小周结婚5年后父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解释(三)》原文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
第一条 【条文主旨】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 【法条表述】当事人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属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条 【条文主旨】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表述】男方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第三条 【条文主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全面解读背景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解释(一)》)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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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讲座笔记最高人民法院 吴晓芳法官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吴:1重申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 2对主张撤销的因为婚姻法明确只有一种可撤销的情形即胁迫民政部后来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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