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挂名股东股东资格的确认诉讼案例 2009-07-19 15:46 阅读41 评论0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 明盛华 股东资格确认诉讼是涉及法诉讼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股东资格的确认摘要 股东资格是的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确认股东资格无论是对投资者还是以及债权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直接或间接涉及股东资格确认的案件颇多而《法》对此的规定稍显欠缺笔者试图通过此文对股东资格的确认做一个体系化的梳理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关键词 股东资格 股权 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意在解决具体情形下股东身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核心提示:隐名股东给的正常经营秩序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在经济效益好盈利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主张股东的权利在连年亏损的情况隐名股东又主张债权人的权利隐名股东此项举措严重的损害了的整体利益直接损害了显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鉴于我国法院的法官手上握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打着依法判决的旗号在不同的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对同一事实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屡见不鲜 有鉴与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法案件审理中经常涉及的问题如在股东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纠纷以及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诉讼中当事人都可能因此发生争议可以说正确认定的股东资格是解决这类纠纷的前提条件 解释第14-21条以八条试图回答:1)股东资格的确认标准2)隐名投资的法律解决规则3)冒名股东的责任承担 保持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维护交易制度(债权人与之间)与制度(股东与之间)
挂名股东协议甲方:乙方: ? 甲方投资成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作为挂名股东是工商登记的名义上的出资人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二乙方作为名义上的出资人没有实际出资承认在验资报告中的资金及经营过程中所有投入的资金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主张权利 三的
案例分析:杨文杰诉北京中冶迈克液压有限责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孙自通律师原告:杨文杰 被告:北京中冶迈克液压有限责任 第三人:卢山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及向被告中冶迈克出资57 090元及持有被告中冶迈克1.651股权案件事实:被告中冶迈克成立于1995年1月9日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中国冶金设备总(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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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承诺书鉴于:【实际出资人】出资【】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设立的】(下称)【挂名股东】(下称承诺人)仅为的挂名股东为明确承诺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承诺人特此承诺如下:一系【实际出资人】于【出资时间】以【出资方式】出资设立的【形式】该笔出资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明出资到位据此【实际出资人】为的实际股东享有股东的全部股东权利承诺
股东继承是股东资格的继承――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若干问题探析(一)遗产是我国现行《继承法》上继承权的客体根据该法第3条规定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在《继承法》法律层面上继承客体一般只限于财产权利而不包括传统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对于自然人死亡后的股权继承问题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未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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