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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 一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第三节 级别管辖第四节 地域管辖第五节 裁定管辖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主管民事案件的主管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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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日期:2008-6-25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号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8〕36号 【颁布时间】2008-6-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G5E(O83a5C225CD20)1B20222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十一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
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 2对于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以及流窜作案共同犯罪中的成员交叉作案侵财案件中派生出的窝赃销赃等涉及不同地区管辖的案件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商请检察院同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原办案部门管辖 3刑事案件原则上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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