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第三单元担保法律制度六、定金(★★)(P283-284)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解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4定金的类型(1)违
8 第三单元担保法律制度三、抵押(★★★)(2013年重大调整)(P273-279)(四)抵押的效力4抵押物的转让(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例题·多选题】陈某
6 第三单元担保法律制度二、保证(★★★)(P268-372)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1)一般保证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
7 第三单元担保法律制度四、质押(★★)(P279-282)(一)动产质押(2009年单选题)1交付生效(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并未发生移交),质权不生效。(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5)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
6 第三单元担保法律制度三、抵押(★★★)(2013年重大调整)(P273-279)(五)抵押权的实现4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例题·单选题】黄河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
8 第二单元合同法分则二、其他具体合同(六)建设工程合同(★)(P306-307)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011年单选题)【相关链接】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经定作人的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
6 第二单元合同法分则二、其他具体合同(十二)行纪合同(★★)(2011年简答题)(P316-317)6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7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题·多选题】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
8 第三单元担保法律制度二、保证(★★★)(P268-372)2连带责任保证(1)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12年多选题)【例题·多选题】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
8 第一单元合同法总则一、合同的订立(P253-260)(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2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特殊规定如下:(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011年单选题)(3)合同
9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1分,2012年的分值为17分。其中,简答题、综合题中至少有一个题目来自本章。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要求考生准确理解,复习难度很大。在2013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20分左右,考生应重点简答题和综合题。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2010年2011年2012年单选题4题4分8题8分3题3分多选题4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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